网购海参索十倍补偿法院:仅正在合理糊口消费 2025-10-27 07:33 PP电子(中国区)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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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采办者明知所采办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正在短时间内多次采办,并多次按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就统一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告状请求同终身产者或者运营者领取赏罚性补偿金的,该当正在合理糊口消费需要范畴内依法支撑其诉讼请求。能够分析保质期、采办者的采办频次等要素认定采办者每次告状的食物数量能否超出合理糊口消费需要。

  综上,本案被告后续采办行为系“明知所采办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仍进行采办,曾经超出了合理糊口消费需要,不合用赏罚性补偿的相关。最终,法院仅支撑退款及被告第一次下单对应2件海参合用十倍补偿以及被告承担诉讼费、判定费、保全费、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对于后续订单赏罚性补偿请求不予支撑。一审讯决后,被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是,刘某于2023年8月17日采办2斤海参,紧接着9月1日采办2斤,9月2日采办4斤,9月3日采办1斤。海参做为一种较为高贵的海洋食物,刘某正在初度采办时髦且隆重采办,担忧海参质量,正在收到第一单海参后,又正在短时间内未确定该海参质量、口感的环境下,再连续采办了7斤海参,故不克不及认定为小我或家庭糊口消费需要。

  短时间内,买家多次网购海参后,认为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出产尺度,并就所有订单提出十倍赏罚性补偿。食物平安问题虽然要注沉,但多次采办并高额索赔能否该当全数支撑?近日。

  《最高关于审理食物药品赏罚性补偿胶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一条 采办者因小我或者家庭糊口消费需要采办的食物不合适平安尺度,采办后按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请产者或者运营者支撑赏罚性补偿金的,依法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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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刘某从意的十倍补偿问题,被告王某做为运营者,其应否承担领取价款十倍赏罚性补偿金的义务,环节正在于其能否运营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刘某正在王某处采办的干海参,经检测属于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同时,案涉海参包拆及王某运营的店肆平台页面均未载明海参出产者名称、联系体例、地址内容,应视为其发卖的案涉海参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王某也无法供给其运营海参成品的运营许可证、产质量量及格证明,同时不克不及供给证明其所售食物的进货来历,属于未尽到进货检验权利,形成发卖明知是不合适尺度的食物。刘某从意的十倍补偿符律的形成要件。

  2023年8月17日,被告刘某通过收集购物平台,正在被告王某开设的海参店肆中采办了“规格40-50只/斤”的海参两斤,共破费1,600元,后刘某又以送礼为由,别离于2023年9月1日、2日、3日正在王某处复购了海参共计人平易近币5,580元,以上共破费7,180元。正在食用过程中,刘某发觉海参质量有问题,便再次采办半斤海参,并进行了保全,随即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补偿、及诉讼费、判定费、保全费、诉讼过程中,刘某向法院提出司法判定申请,要求对海参样品进行了检测,经检测,该样品不合适《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干海参》要求,为不及格样品。